青岛住房十一五规划6:实施的保障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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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201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住房现状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
第四章 住房建设布局
第五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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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突出保障属性,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1.廉租住房。一是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管理、三级审核的管理体制;全面启动五市三区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二是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稳定规范的资金筹措和管理制度,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足额到位。三是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推进廉租住房信息化系统建设,推行规范化动态管理,实现廉租住房管理的科学、规范、高效、透明。
2.经济适用住房。一是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方式,突出其保障属性,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困难优先、轮候排序的原则,优先解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三是倡导低收入家庭通过租赁途径解决住房困难,促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的方向转化。
第十八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居民尤其是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环境,各区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稳步推进”的原则,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
第十九条
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改善城市配套功能
树立配套建设适度超前意识,按照成片开发、配套先行原则,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和社会公用设施配套,改善居民居住质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第二十条
大力倡导特色示范小区创建,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
大力倡导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型住房建设,制订青岛市住宅示范小区创建标准和政策激励机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住宅产业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建立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
建立房地产市场规范化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房地产开发、建设、拆迁、经营全过程监管机制,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时开竣工、虚假广告、违规销售、哄抬房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充分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征收房地产开发和住房交易相关税费;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严格房地产开发和住房消费信贷条件,合理控制房地产投资规模,引导住房理性消费。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加强房地产统计管理,建立标准统一的房地产统计体系。全面掌握我市住房总量、结构、居住条件、消费特征等信息。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机制,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统一、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各类房地产市场供求信息和房价情况。统一口径、统一渠道,加强新闻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引导,客观、公正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加强房地产业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宣传解释工作,合理引导购房者的市场心理预期,更好的引导理性投资、理性消费。
第二十五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
各级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供应住房建设用地,规划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建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结构比例办理住房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未纳入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住房项目,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级建设、发改、规划、国土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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