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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作建房的理想法律政策和操作程序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1-3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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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集资建房”的理想法律政策和操作程序应当是这样的:

  一、首先,城市居民(不是户籍概念的居民)发起集资建房活动,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某某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同时对“集资建房合作社”人数做出限定,如集资户不低于200户。

  二、按照社团法人登记管理要求,对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发起人数量做出要求。“个人住房合作社”建立章程,核心是构筑财务管理制度,监事会制度和社长负责制、产生、罢免程序等。

  三、“个人住房合作社”达到法律规定的集资户,并交纳了首期集资款后(首期款的数额以能够满足购置土地和合作社管理运作经费为限)。住房合作社社长为“个人集资建房合作社”的法人代表进行土地购置和房屋建筑设计、以及其他房地产建设的报批手续。

  四、住房合作社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和开工建设手续以后,就可以和建筑公司联系施工事宜。集资建房者按照事先约定好缴纳集资款的办法和比例分期缴纳集资款。住房合作社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集资款,并接受集资户和监事会的财务监督。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合作社的发起人对集资建房的成败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允许住房合作社社长和日常管理人员有适当的报酬。

  五、个人住房合作社在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房屋建筑成功后房屋首次产权登记上,以民政部门登记的“个人住房合作社”名称为权属所有人,青岛无忧房网 www.51fdc.com房屋竣工后过户到集资户个人名下。这样房管和土地部门的流转税收不会因为集资建房而大幅度减少,便于实现土地价值和房地产开发的适当税收回报。地方政府在此没有理由不支持“个人集资建房”。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支持“个人集资建房”,甚至允许地方政府征收一定的“个人集资建房”土地或房产税收补贴。

  六、允许个人集资建房过程中,允许房屋设计套数适当多出集资户一些,将来允许销售或者公开招募集资户。因为房屋建筑设计不可能说是200户集资人,就设计出来是200套房子。将来还有社区共有房子和其他临时调剂问题。但是可以限制集资建房中多余住房的销售价格,或者按市场销售价征收多余房子的销售税收。

  七、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款应当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土地使用权价格和税收;二、房屋建筑装修成本和税收;三、办理产权登记的税费;四、成立住房合作社的必要管理和运作经费;五、房屋的设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服务的费用;六、其他的不可预测费和有关税收支出。

  “个人集资建房”在上述操作规则的指导下,政府和有关部门立法加以规范和监督、指导是能够实现的。这样也容易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政策和法律支持,同时不至于和房地产产业发生冲突。在此,个人集资建房的风险主要在于:时间成本和集资户的数量限制,以及发起人操作不善,或者非法使用集资款时给集资人造成的损失。当然,在个人集资建房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也可以出台金融业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集资户在集资过程中的资金困难。可以断定,只要个人集资建房不会大幅度的影响到地方政府税收利益前提下,国家和地方出台法律和政策支持个人集资建房将是可行的。

中国经济时报 董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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