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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条例解读:买楼有望在交房时才付首期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3-18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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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历经13年酝酿和广泛讨论,以及史无前例的八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部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纪录的法律,秉承着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精神,体现了国家立法机构对《物权法》立法的严谨,也标志着中国民法典向诞生迈出重要一步。

  作为一部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并非局限于法律人士的探讨中和法学院的课堂上,其有关住宅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小区车位的产权、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等规定,都与普通百姓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我们采访法学专家和律界精英,共同了解一下就在我们身边的《物权法》。

  私有财产

  ●第六十四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际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六十七条 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阳光权”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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