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今年10月1日实施 将“引爆”维权诉讼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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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将“引爆”维权诉讼潮
本报“物权法”热线火爆,很多市民打算该法实施后打维权官司
昨日,本报“物权法”律师热线火爆,整个上午林志铭和许育辉两位掌线律师电话不断,共接进上百个电话。在解答市民咨询的过程中,掌线律师发现,许多法律专家对《物权法》的解读,还是遗漏了许多市民关注的问题。他们一一解答。
另外,通过热线,我们发现,许多市民物权受到侵犯,但因此前法律规定不明,不知如何维权,而此次《物权法》公布,明确了他们的物权,很多市民因此打算,等《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预计在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后,厦门乃至全国范围内都将掀起一波关于《物权法》的维权诉讼热潮。
从昨日读者咨询热点来看,预计未来厦门关于相邻权的官司会大量增多,另外针对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的诉讼也会大增。研究《物权法》的律师认为,关于物权的诉讼多了,未必是坏事,这也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良好方式,表明维权意识的觉醒,更说明《物权法》有利于促进和谐。
律师掌线
焦点一
就地安置与拆迁补偿
※市民提问
钟先生:我住在老市区,我的房子快要拆迁了。拆迁要如何保障我的利益?
朱先生:拆迁后,安置房离我原来住的地方太远了。我原来的住处,开发商拆迁后,也要建住宅楼,我想要求就地安置,行不行?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律师点评
林志铭:居住条件,不仅包括居住面积和居住房屋的质量,还包括所居住房屋的区位。也就是说,市中心房屋的居住质量跟处于郊区房屋的居住条件,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所以房屋区位,是反映居住条件的重要标准。如果说,要保证居住条件,那么在有条件就地安置或就近安置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安置到较远的城市边缘,就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在一定程度上,会使被拆迁人生活质量下降。
焦点二
住宅能改为酒店公寓吗
※市民提问
张小姐:移动或电信等通讯公司在我们的住宅楼上设置通信基站,噪音很大,已经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另外,我们也担心通信基站会有辐射,会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我们该怎么办?
刘先生:我住的住宅楼太嘈杂了,因为其中很多户住宅都被人改成了酒店式公寓,有的还把一套装修成多套,每天都有不同的租户。这让我们觉得住宅区很没安全感。对此,《物权法》有没有规定?
※相关法规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律师点评
林志铭:住宅楼顶设基站,住宅改为酒店式公寓,这两个问题,其实都可以适用《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前,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生活受到干扰的居民难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此次,《物权法》对此进行了规定,只要房屋的性质是“住宅”,那么,产权人要改变其用途,例如,作为基站、办公场所,或者作为酒店式公寓出租,都必须得到邻居的同意。否则,改变用途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邻近的居民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将房屋的用途恢复为住宅。
今天咨询这类问题的市民很多。预计等《物权法》生效后,厦门将出现一大批此类案件,会有很多市民起诉到法院。这将严重打击那些将住宅作为酒店式公寓出租的投资者,将对厦门酒店式公寓产生重大影响。对于通信基站的问题,估计也会有不少通信公司因此当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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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导报 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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