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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物权法,一副济世良方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4-07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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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一副济世良方。
作者 山东北极之星律师事务所   代中伟

2007年3月16日高票通过的物权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法,因她上涉国本,下系民生,她的问世,必将对我国的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法治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一名律师,我对物权法感受最深的一个方面是:有了物权法作基础,我国对私权领域予以保护的法律法规,即横向的调整财产权属和财产流转的法律法规,将会不断的出台。今后,国民的合法权益将会有更多的保障,权益如受到侵害,维权依据和救济途径会越来越多。

关于车位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基本表明了车位权属的界定规则,即地上车位归业主共有,地下车位由当事人约定,并且明确了业主的优先权。如有开发商在物权法实施前将车位突击卖给非业主,业主有权在适当时机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协议无效。其后果对于开发商和购买其车位的非业主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关于强行拆迁和突击侵权问题

在物权法尚未实施前,已有媒体批露在部分地区出现了有不良商家“突击侵权”的情况。如果遭遇“突击侵权”该怎么办呢?刚才提到,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公权领域的多,突出纵向行政管理的多,横向的突出私权保护的少。所以,象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公民的私权在强权面前,犹如一叶小舟在海上与风浪搏击。该纠纷如不能和平解决,后果可想而知。但如果物权法生效后,这一叶扁舟就如好像受到了航空母舰的护卫,后果可能就不一样了。在目前的缓冲期内,如果遭遇了“突击侵权”,除了依据现有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维权外,建议在矛盾激化前,可以积极坦诚的与对方谈判,因为对方面对当下的局势也会清醒的分析和判断。谈成多赢的结果最好,谈不成,或许就谈到物权法生效了,形式上就会有利一些。

穷人的茅草屋和富人的别墅享有平等财产权

现在,人们已开始按照物权法的标准来评判相关事件,这种超前现象,充分表明了社会公平与正义是众望所归,充分表明了穷人的茅草屋和富人的别墅享有平等财产权是人心所向。对物权法博大的法律精神,愿大家多深人的研习。我个人认为,她不仅是一部良法,她不仅仅是平衡社会权益的利器,她还是一副济世的良方。

来源:法律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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