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市场经济渐臻成熟的标志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4-08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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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13年酝酿、5年8次审议《物权法》终于瓜熟蒂落,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一部法律的深刻意义,并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去考验——在她通过之日起,便已注定其非凡地位。
《物权法》的核心在于明晰产权。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说明,国家、集体和个人产权自此有了清晰的边界与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即财产权),也有了更为细则化的法律保护措施。
这么说可能有些抽象,甚或有些人还可能认为这部法律和个人没多大关系。实际上,《物权法》与我们每一个人莫不密切相关。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的话来说,《物权法》主要回答三个问题:“这个东西是谁的?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
打个比方,你买了一套房子,产权证也办下来了,但你可能不清楚这里的“产权”,其实只规定了你拥有这套房子70年的使用权。70年后怎么办?在《物权法》出台前,并无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而《物权法》上则写得一清二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也就是说,这部法律解决了你“这套房子”(财产权)的许多问题(即,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随着法律的施行,必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更关键的是,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唯有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各种市场主体才可能在地位平等、权利相同、规则一致、责任同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和活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指出的:“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这就意味着,产权不明晰,市场经济便难以正常和长久发展。在这意义上,《物权法》的制定实施,乃因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于产权,先哲孟子的形象表述是:“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而在西方社会,产权更被提高到市场社会发展至高无上的地位。特别是在新制度经济学领域,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甚至认为:“市场交易无非是产权交易”、“权利界定是市场交易的一个必需前奏”。由此可见,无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财产权利的清晰界定与法律保障乃关涉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的头等大事。
正因如此,《物权法》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臻成熟的一个标志性事件。随着《物权法》的施行,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亦将更为坚定、有力。
来源:杭州日报
作者:魏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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