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立法重心 最具问题意识的法律 |
|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4-08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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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达247条的《物权法》,是我国关于财产归属问题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中的每一个条款,几乎都涉及到改革中有争议的问题。纵观整部法律文件,《物权法》在所有制关系、国有财产保护方面并无创新之处,但在财产具体使用方面,却有许多新颖之处。
动态地界定权利义务
《物权法》在秉承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相对分离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明晰化,确定了70年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土地使用权70年后自动续期,房屋所有权人仍然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稳定财产关系、保护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规定。从操作实践来看,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虽然没有明确土地使用费数额、缴纳方式等问题,但毕竟解决了多年来悬而未决的问题,使宪法和法律关于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变得清晰起来。
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现代化的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以社区为单位的财产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我国《物权法》没有回避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而是针对物业管理、相邻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有利于澄清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误区,理顺业主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纠正过去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存在的法律关系错位。
细节是法律规范的生命,完美的法律体系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我国《物权法》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关键就是要看在财产的使用方面,《物权法》是否提供了通达的法律途径。如果只是规定财产所有关系,而没有规定财产使用关系,或者只规定法律规范的基本假定和处理要素,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制裁措施,那么,法律规范就会变成中看不中用的银样蜡枪头。《物权法》的可贵之处就在于,从动态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法律规范的基本要素,不但规定了法律规范的基本假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譬如在以往的所有权制度中,仅仅规定拾金不昧,如果在失主与拾得人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司法机关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按照民法基本原则,要求拾得人将财产交给失主,那么,拾得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有效保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此类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拾得人具有报酬请求权。这种充满人性化的制度设计,使得《物权法》脱离了口号式的政治表达方式,将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纠纷,解析得一清二楚。
《物权法》只是一项具体的财产制度,它不可能创造财富。而要实现整个社会财富的不断增加,还必须依靠公众的广泛参与,在财富的创造、财富的交换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不断丰富财产法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物权法》不是静态的财产保护法,而是动态的权利义务确认法律制度。
最具问题意识的法律
世界各国从来没有静止不动的所有权关系,也没有一成不变的《物权法》制度。所以,那种借口中国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所有制形态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拒绝制定《物权法》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既然各国的《物权法》都是从动态的角度确认财产关系,那么,我国同样可以在改革的过程中,制定《物权法》确认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丰富并发展我国的所有制表现形态。
当然,在具体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区分所有制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不能用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制度改革代替生产关系的变革,也不能颠覆我国宪法中的所有制体系。
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人担心《物权法》的颁布会不会彻底改变宪法中所有制形态,将经济生活中的一些不合理的财产关系合法化?现在看来,我国《物权法》的立法过程恰恰是一个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修正错误、建立科学的财产流转关系的过程。我国《物权法》不仅仅满足于对现存生产关系的确认,而是直接针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具体的行为规范,为提高财产交易效率,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
权利只有在交易中才能体现价值,物权也是如此。一些人错误地以为,《物权法》只是满足于对现有财产关系的确认,而没有看到在具体交易环节所发挥的作用。其实,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交换关系已经密不可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把财产关系看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通过具体的合同法或者财产法律制度,将复杂的交易关系简单化。我国沿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将财产关系区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并且通过不同的法律文件,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在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中,既包含了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包含了无因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在合同关系中,也包含着财产的交换、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我国《物权法》虽然立足于确认财产所有关系,但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财产交换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不仅如此,在涉及到国家与个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关系方面,《物权法》从保护财产权利的角度,直接或间接地提供了解决方案。
我国《物权法》是最具有问题意识的一部法律文件。《物权法》在解决改革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自觉地将自己的触角延伸到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从而实现了从传统《物权法》向现代《物权法》的历史性转折。
财产保护不会一蹴而就
但是,也应该看到,对财产的保护不能一蹴而就,《物权法》旨在解决公民之间的财产所有、财产使用问题。但由于我国是典型的社会转型国家,大量的财产所有权保留在政府手中。所以,在西方国家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在我国就变成了各级政府与市场主体、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法》把所有的资源拥有者都看作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并在此假定基础上,制定了财产保护规则。但正如人们所知道的那样,在现实生活中资源的拥有者并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府掌握庞大的国有资产,在经营的过程中可以随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影响整个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国有企业也可以通过垄断经营,损害他人的财产权。不仅如此,一些具有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可以利用自己的行政许可权,限制乃至剥夺他人的财产权利。所以,只有《物权法》,而没有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律,没有完善的反垄断法,公民和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仍然难以得到真正的保护。
《物权法》强化对公民基本财产权利的保护。但是,由于在不动产的登记转让中,仍然保留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财产的征收征用中引入了“公共利益”的法律原则,所以,公民的财产权利仍有可能受到损害。所以,我们应该把《物权法》的颁布看作是一个起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财产保护的民商事法律、经济法律和行政法律体系。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作者:乔新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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