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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规范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按月工资的20%计发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07-24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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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规范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一律按当月工资总额的20%计发

    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增量补贴一律按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计发,不得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核定。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我市对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工作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据介绍,职工住房增量补贴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执行,当时取消福利分房后,实行货币化分房,一些资金宽裕的单位就将原本准备给职工建住宅的钱同工资一起发给职工。职工住房增量补贴同住房公积金有所不同,也并非强制要求单位对职工发放。

    据悉,为更好地贯彻执行《青岛市关于实行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实施意见》,我市现对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是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增量补贴一律按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的20%计发,不得按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系指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对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总额确定,一次核定,一年不变。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包括基本离退休费、增发的离退休费及各种津贴、补贴。

    二是企业计发住房增量补贴的基数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对当年参加工作的职工按参加工作时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一次核定,一年不变。

    三是企业离退休职工住房增量补贴的计发基数,青房委办发[1999]6号文件已有明确规定,应以“社会统筹基金拨付的养老金”为基数。

记者 赵健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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