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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正式施行 开启“和谐维权”新时代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10-04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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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将逐渐取代按经验办事。”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杨晨光律师如此点评
物权法
施行的意义。自10月1日起,物权法在中国百姓的期待中正式施行。业内专家认为,尽管还有不少问题要留待实施过程中去逐步解决、完善,但毫无疑问,物权法开启了和谐维权新时代。
杨晨光律师介绍,他的一位当事人曾经有过这样的经历:小区的物业公司服务很差,长期不改,业主们按照“以质论价”的思维,物业费减半给付。结果,物业公司以业主不支付物业费为由,干脆连垃圾也不清理了。一场纠纷在“冷战”中旷日持久地僵持下去。到了诉讼阶段,业主由于不能提供证据反而败诉。
“经验性抵制不应是法治时代的维权方式,因为它既不理性,可能也不经济。” 杨晨光律师认为,物权法在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意义,也应该成为人们维权意识、维权方式由经验走向理智和法治的转折点。现在,人们要做的事是,了解清楚对自己享有或占有的“物”究竟有何种权利,然后再思考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这种权利。
“和谐维权。”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以此来概括物权法时代对每个公民的要求。人们对于自己合法权益的受损、受害,既不该消极忍气吞声,也不应凭经验行事,采用不理智的方式来“以牙还牙”,而应该依法维权。他仍以现在诸多小区经常发生的物业费纠纷为例,解说“和谐维权”三部曲:事前签订合约,对服务的内容、标准、收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清楚,“宁信留下文书,不信乱拍胸脯”;事中留下对方不履行义务、甚至侵权的证据,如对被侵占的道路拍下照片等;事后沟通未果需要起诉时,举证提供必要依据。否则,一旦起诉讼,物权所有人往往因时过境迁,举不出对方违约的证据而败诉。
[延伸阅读]
:
《物权法》-业主权益的保护伞
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授傅鼎生认为,物权法的实施为和谐维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如将“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表面上看只两字之差,其实代表了一种观念的改变。这背后是对合法物权的尊重与保障。
尽管也有法学专家指出,物权法从颁布到实施,时间不长,尚需在实施过程中去逐步完善、解决。但“毕竟这部维护物权的专门法历经十余年,从无到有,如今终于施行了,和谐维权新时代还会远吗?”杨晨光律师说。
新华网 徐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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