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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擅卖房妻子欲讨回 本市“物权法第一案”立案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10-20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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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女士(右一)和代理人到李沧法院立案庭办理了立案手续 正与丈夫协商离婚丈夫竟私自卖了房
据介绍,柳女士和丈夫臧先生于 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刚开始感情还不错,三年后在李沧区延寿宫路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记在臧先生名下。后来因为别的原因,柳女士和丈夫关系逐渐恶化,以开出租车谋生的臧先生不回家住,柳女士自己一个人住在房子里,后来两人协商准备离婚。 2006年,因为更新出租车还缺一部分钱,臧先生便与柳女士商量将这套房屋抵押在银行,柳女士也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后来,也正是因为这份抵押合同,柳女士才知道丈夫擅自卖了房子。
上个星期,银行突然给柳女士发来通知称,他们家抵押在银行的房屋已经撤销了抵押合同。这让柳女士非常不解,柳女士问了丈夫之后才知道,他们的房子一个半月之前已经被丈夫卖掉了,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买主姓王。
将丈夫告上法庭成“物权法第一案”
“我们两个婚后共有的房产,你怎么说卖就卖了?”窝了一肚子火的柳女士质问丈夫随后,柳女士立即去房产交易中心申请了保护登记,也就是这段时间内该套房屋不能再交易,并立即找到了律师,写好诉状,10月 18日来到李沧法院把丈夫和买房人王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据了解,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成为 10月 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法院系统首例适用该法的案件。对于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如果在物权法实施之前,根据婚姻法的判决,夫妻两人共同财产的处置,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同意;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理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也会在证据充分的基础上支持这样的诉讼请求
物权法保护买房人
柳女士讨房生变数对此,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的盛少华律师介绍, 10月日起实施的物权法更为关注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没有他项权利人的情况下,房屋可以由登记人一个人处置,新法保护买房人的买卖行为。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物权法实施以后,房子虽然是两个人的共同财产,如果名字登记在丈夫名下,而妻子又不作为房屋权属共有人,丈夫将房子卖给了第三人,第三人的买房行为就受法律的保护。
而这起房屋买卖合同案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既然房产证上只有臧先生一个人的名字,柳女士不是房屋权属共有人,臧先生把房子卖给了王某,王某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也间接地支持了臧先生的卖房行为。
价值 30万只卖 14万
疑夫恶意转移财产柳女士的代理人王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虽然物权法很大程度上保护了臧先生的这次房屋交易,但是柳女士还是有胜算的把握。因为柳女士有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就是臧先生与买房人的过户合同。根据这份合同,柳女士及其代理人怀疑臧先生是在为了转移财产而虚假销售房屋。
据王律师介绍,延寿宫路的这套房子面积 69平方米,房屋建成时间是 1998年左右,位置也不是很差,根据目前房产市场上的价格,该套房屋的价格应该在 30万元以上,但柳女士从房产交易中心了解到,这套房子臧先生只卖了 14万元,价格差了一倍多。因此,柳女士有理由怀疑臧先生是在为离婚而恶意转移财产。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条款,房屋过户受法律保护的三条基本要素,首要条件就是买卖关系是“善意”的,其次是价格合理,这两条臧先生的房屋交易都不具备。
10月 18日上午,李沧法院已经立案,并将择期开庭审理这起本市“物权法第一案”。
■新闻助读物权法实施之后夫妻财产泾渭分明?
既然新法保护夫妻财产中各自拥有的财产,是不是可以理解成夫妻虽然结婚,但是各自购买的东西只属于个人,卖了以后法院也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夫妻两个人的财产关系从此泾渭分明?
对此,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青告诉记者,物权法所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间有特别规定财产属于某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共有权,否则一方没有权利擅自处理。物权法的实施不能突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共有权的保护,不能说夫妻财产从此泾渭分明。
■新闻链接国内
“物权法第一案”原告财产获得保护
10月 8日下午 3时,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中国首次适用刚刚施行的物权法,判决了一起案件,使原告财产获得了保护。
原告李福莲等人上辈所有的一处房产被政府不适当没收,此后 40多年,该房被当作公房出租给其他居民。直至 2005年 9月,该房产经落实政策退还给原告,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同时,里面的一些房间一直由被告刘某租住占用。虽然租赁合同已过期,但刘某拒绝腾屋。原告只好诉诸法律。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所有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法院判被告刘某腾退房屋,并向原告赔偿租金损失 4855元。据《法制周报》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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