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之窗
●
首页
●
新闻
●
购房
●
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顾问
●
法规
●
指数
●
地图
●
黄页
●
专题
现在位置:
青岛房产之窗
>>>
新闻聚焦
>>>
本地看点
>>>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未满5年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7-10-29 合作:
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新华网济南10月27日电(记者 董振国)山东省近日对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做出严格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山东省规定,经济适用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的,在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转为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转让或出租经营。
同时,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购买其他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确需转让的,其经济适用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以原价格为基准,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山东省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销售基准价格、浮动幅度及成本审核明细应向社会公布。
来源: 新华社发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
相关新闻
□
热点专题
北京:银行停办贷款五年内二手经适房交易陷困顿
(2007-10-29)
让经济适用房用得其所 不能只限制上市交易时间
(2007-10-29)
前三季度山东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量增长了两倍左右
(2007-10-25)
福州经适房摇号严重渎职 住房委副主任被撤职
(2007-10-24)
福州经济适用房公示现疑云 申购摇号结果有人中三套房
(2007-09-20)
·
青岛楼市日记
·
青岛房地产导购指南
·
青岛网上房产信息系统
·
青岛经济适用住房专题
·
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发表评论: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
注册
说 明: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评论内容:
查看网友评论
(声明:发言为读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无忧房网网站)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