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之窗
●
首页
●
新闻
●
购房
●
楼盘
●
二手房
●
租房
●
顾问
●
法规
●
指数
●
地图
●
黄页
●
专题
现在位置:
青岛房产之窗
>>>
新闻聚焦
>>>
行业广角
>>>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8-04-18 合作:
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国家税务总局昨日(16日)公布的《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指出,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这一通知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预计利润率办理完毕2008年一季度预缴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通知规定,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通知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税务总局还发出通知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推 荐
】【
评 论
】【
大
中
小字
】【
打 印
】【
收藏本页
】【
关 闭
】
□
相关新闻
□
热点专题
青岛未接到正式文件 个人买经济房契税暂不减半
(2008-03-17)
财政部国税总局出台六条廉租房经适房购房租房免税政策
(2008-03-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8-03-16)
房市潜规则:税费全由买方付 “重税”并不能抑制房价
(2008-02-17)
明年将研究推进以房地产税制为重点的财产税改革
(2007-12-27)
·
青岛楼市日记
·
青岛房地产导购指南
·
青岛网上房产信息系统
·
青岛经济适用住房专题
·
青岛住房公积金专题
发表评论:
会员用户名:
密码:
非无忧房网会员,欢迎
注册
说 明:
如果不填写用户名与密码;则以“网友”身份发表
评论内容:
查看网友评论
(声明:发言为读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无忧房网网站)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