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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企业为个人买房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房产之窗  www.qd-house.net   2008-07-01   合作:青岛房地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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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将按“工资、薪金”项目计征

本报讯 针对不少企业为高管、职工购房或团购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称,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当出现企业出钱购买房屋,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包括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和企业其他员工,或者当上述人群向企业借钱,来买房而将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没有还钱的这些情况,不论所有权人是否把房屋等财产无偿或有偿给企业使用,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专家刘恒表示,近年来,房价大幅上涨,由于公司员工个人工资的增长速度远不及房价的增长,使得很多企业为员工个人购房,或者经常出现团购现象。据他介绍,一些合资企业为外籍高管购房,根据各省市的规定不同,也需要按照一些特定的条件缴纳税款。

对于缴纳的形式,国税总局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普通员工等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胡红伟)

《市场报》 (2008-06-30 第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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