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金乡7月27日讯 近日,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江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明知出租房屋内电线老化,却不积极作为,造成承租人王某触电身亡,一审法院判决江某赔偿王某家属十余万元。
王某为外地农民工,长期在金乡打工。为了方便工作,王某在金乡县县城附近租了一处房子,租房时王某见房内的电线老化,当时就向房东江某提出换线路的要求,江某答应马上联系电工,改换线路。租住期间王某又多次打电话催促江某,而江某均以忙为由推脱。
今年4月26日,天下起了小雨,王某下班回到家中,由于电线老化沾水后漏电,致使王某当场触电身亡。事后王某家属认为,王某触电身亡,房东江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便多次找到江某要求赔偿损失,但江某均拒绝赔偿。庭审中江某辩称,王某明知电线老化,在雨天仍然不注意安全,其本身对触电身亡有重大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作为房屋的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内设施负有安全义务,其明知电线老化的情况下,经王某多次催促,仍不积极作为,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王某应对事故负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半岛网--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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